在取保候审期间之前,案件被供应了怎么办?

取保候审的法律程序包括申请、审查、决定等。1、由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、近亲属,提出取保候审的书面申请;2、司法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答复;3、若是同意申请的,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。《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七条法律依据:《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七条《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,可以取保候审:(一)可能判处管制、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;(二)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,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;(三)患有严重疾病、生活不能自理,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,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;(四)羁押期限届满,案件尚未办结,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。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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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公安局立案侦查、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,只要符合取保候审条件,就可以办理取保候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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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的,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时,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传唤被告人,同时通知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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