夫妻共同房产登记在一方名,另一方想要加名,是不是任何情况都可以办理加名加名?

在房产加名可以申请以房屋赠与和房屋买卖两种方式办理。如果是赠与,当事人双方要先到房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书,办理之后携带身份证、房产证、公证书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加名,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后会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,审核包括初审、复审和核定共三个环节。通过审核的,工作人员会登记在册,并发放新的房产证。如果是买卖,当事人双方要先签订买卖合同,然后再携带房产证、身份证和不动产完税凭证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加名,接下来的具体流程与房屋赠与的加名手续相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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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屋产权那种房屋加名有以下情况: 1、买卖:买卖双方持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、房地产买卖合同身份证明等材料到房地产登记中心办理转移登记; 2、赠与:单方向房地产登记中心申请变更登记名称,或单方向公证处公证后申请过户; 3、分析:仅适用于夫妻,凭结婚证等资料直接办理。 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》第十四条  因买卖、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,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。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: (一)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; (二)继承、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; (三)人民法院、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、变更、转让、消灭不动产权利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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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条例》,房屋加名属于变更登记,应当去当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办理,同时带上以上相关证件:(一)登记申请书; (二)申请人、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、授权委托书; (三)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、登记原因证明文件、不动产权属证书; (四)不动产界址、空间界限、面积等材料; (五)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; (六)法律、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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