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是什么?

中国刑事诉讼法的结构是:刑诉法确立了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关、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;它集中体现为控诉、辩护、裁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。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,应当分工负责,互相配合,互相制约,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。法律依据: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、拘留、执行逮捕、预审,由公安机关负责。检察、批准逮捕、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、提起公诉,由人民检察院负责。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。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,其他任何机关、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。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,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。第七条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,应当分工负责,互相配合,互相制约,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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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有:1、侦查权、检察权、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,与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;2、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;3、分工负责,互相配合,互相制约原则;4、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。法律依据: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、拘留、执行逮捕、预审,由公安机关负责。检察、批准逮捕、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、提起公诉,由人民检察院负责。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。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,其他任何机关、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。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,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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